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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留置措施区委书记审批,检察院逮捕
北京市通州区一名镇财政所出纳因挪用公款用于自己股票交易,被立案调查后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案情介绍: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决定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职权。《决定》称,为履行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相关专家表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为废除“双规”“两指”提供了条件,因为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一旦需要采取类似强制措施,可由监察委下设的侦察机关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北京青年报